发布于 2014-12-09 10:11:56
1楼
有关防暴知识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分区有如下问题应注意: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美国电气规程(NEC)以及德、日等国对区域划分原则均有规定。但随时间的推移和国情不同,划分原则不尽一致。GB50058—92和GB17440—1998均按此划分。IEC1241—3和GB12476.1—2000“二区”(分级区域和非分级区域)、"3级”(20区、21区、22区)所代替,但两者均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GB50085—92和GB17440—98中爆炸危险区域分为10区和11区,10区定义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11区定义为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而IEC1241把爆炸危险区域分主20区、21区、22区,20区定义为正常操作时大量、经常或频繁出现可燃性粉尘,21区定义为正常操作时可能产生足以爆炸的足够量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22区定义为可燃性粉尘可能不经常地产生,持续时间较短,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或堆积物,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危险。GB50058—92和GB17440—1998中的10区对应IEC1241的20区,GB50058—92和GB17440—1998中的11区对应IEC1241的21区和22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