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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9-08-24 13:28:31
13楼
这个只有合同写明
是的,把那块所谓的“遮羞布”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事先说明。如果双方被认同,合同生效,反之寻求第二家或者第三家设备制造商。
为什么我对此有那么强烈的反映?只因为我曾经吃过这个苦头,我国台湾省的一台设备,是小型设备,楞是给一个小型plc加了密,设备是上任主管采购下来的一个“烂帐”。事后向他们要原程序楞是不给,就是说知识产权的事情。没有办法多次沟通无效后,我毅然决定暂时停用该设备,重新订购国内服务好信誉高的设备制造商,因为实在耽搁不起整线停产的责任啊!一段痛苦的过程过去后,柳暗花明了,虽然那个设备我后来打开PLC自己换了输出继电器,也修改了所有输出由继电器转换电路,使输出驱动能力更强。后来,这家公司知道我们又将要订购几台类似的设备,也曾经找到我,想重新建立关系,大家说我那个答应?答案当然异常坚决的拒绝。为了想设备更可靠,化高于市场价格的血本购买设备,到头来用一个远程诊断和48小时内赶到现场的条件来压施我屈服所谓的知识产权,工厂的生产线谁来给我确保?你有你的产权,我要我的确保,到头来只能分道扬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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