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I.矿井甲烷;
II.爆炸性气体、蒸气;
III.爆炸性粉尘、纤维。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
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
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
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
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
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
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
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
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
的条件下为2区。
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
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
伸至3米,
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1.2.1
灌注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
水平距离1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2、
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
3.3.1.2.2
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
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
3.3.1.3
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区域的划分如下:
3.3.1.3.1
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
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
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
3.3.1.3.2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
从其设备外壳以
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
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
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
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6)。
3.3.1.3.3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
米以内的空间,
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
3.3.2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2.1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
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
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
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
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
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2.1
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
米),
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2.2
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
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3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3.1
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自然通风良好时,
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
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
3.3.2.3.2
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
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
空间也应划为11区。
3.3.2.4
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3.2.4.1
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
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
3.3.2.4.2
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3.3.2.5
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法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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